GMP/GDP 检查员工作组与 PIC/S 委员会联合建议,对现行《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11 进行修订,以反映监管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变化。修订后的指南应明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期望,并消除模糊表述与不一致之处。
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环境的不断演变、云服务使用的日益增加,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活动中所用计算机化系统新技术的引入,对更新监管要求指南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也需要欧盟(EU)成员国与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国之间采用统一的方法。更新后的附录11规定了在受GMP监管的活动中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进而确保产品质量、患者安全和数据完整性。
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和活性物质生产中使用的所有类型的计算机化系统。
原则
药品质量体系
受监管用户应实施药品质量体系(PQS),该体系涵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活动中使用的所有计算机化系统以及参与这些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该体系应确保:
风险管理
人员与培训
系统要求
供应商与服务管理
警报
确认与验证
数据处理
身份与访问管理
审计追踪
电子签名
定期审查
安全性
备份
归档
词汇表